泊头除尘器


基本案情

泊头市某某公司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与杨某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除尘器制作和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承包泊头市某某公司的除尘器安装事项,出发前泊头市某某公司预付杨某3,000元安装费,杨某指定收款人为李某,收款账户为李某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2020年10月29日泊头市某某公司通过张某账户将3,000元预付款汇入了杨某指定的账户。杨某确认收到泊头市某某公司后未如约到场为泊头市某某公司安装除尘器,泊头市某某公司要求杨某返还3,000元预付款,杨某未予答复。李某承认收到张某的汇款3,000元。泊头市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某、李某退还泊头市某某公司预付安装费3,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李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杨某与泊头市某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让李某把自己的账号发给杨某用作收款的账户,并将定作方的预付款用作还李某的欠款。经询问李某又称其已将张某的汇款转付给杨某。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泊头市某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杨某收到泊头市某某公司预付款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应返还泊头市某某公司所支付款项并赔偿其合理损失。李某明知杨某向其索要账户是为了收取泊头市某某公司合同款,仍将自己的账户提供给杨某,属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李某未能提供其与杨某存在债务关系的证明,也未能证明其已将该款转账给杨某,且其陈述前后矛盾,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并酌定其对杨某欠泊头市某某公司的安装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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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相关权利人民事权利实现所造成的影响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出借账户给杨某用作收款账户,属于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李某称已经将收到的3,000元转给杨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李某应在收款3,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李某所主张的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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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借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一旦造成损失,账户的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他人用该银行账户从事洗钱等非法交易活动,则银行账户的所有人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出借银行账户造成的法律风险巨大,我们在生活中一定不能随意将银行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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