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十问十答

一、《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简称《有奖举报规定》)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江苏出台《有奖举报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机制,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致力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二、《有奖举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有奖举报规定》共十九条内容,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举报方式、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导向明确、主线清晰、内容详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三、哪些主体可以参与举报奖励?

答:《有奖举报规定》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

四、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可以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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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举报内容在《有奖举报规定》第五条有明确规定,共计10项,具体的范围包括: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答:举报途径主要包括七种:

(一)电话举报:“12345”热线、“12369”热线;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江苏生态环境”;

(三)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举报;

(四)电子邮件举报: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电子信箱;

(五)来信举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机构;

(六)来访举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机构;

(七)“随手拍”举报:扫描识别“企业环保脸谱”等。

六、如何确定有奖举报奖励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分为五档。

(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

(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四)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五)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

七、如何获得50万举报奖励?

答: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有奖举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八、两人以上举报,奖励如何分配?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九、如何领取举报奖金?

答:生态环境部门在微信公众号、官网上设置领奖平台,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放。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在领奖平台上进行领奖。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十、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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